今年上半年,广州曾出台专门的《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》,但相比之下,《广州市廉洁城市建设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(简称草案稿)规定更为详细,且有不少条款属含金量颇高的“加码”措施,比如增加了针对“裸官”的约束措施,明确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要定期抽查核实。
草案稿明确规定,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(指国家机关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,下同)应当建立完善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,或者没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人员岗位任职限制制度,禁止上述人员在监察、组织人事、财务等重要岗位、敏感岗位任职。且不得将配偶已移居国(境)外,或者没有配偶、子女均已移居国(境)外的人员列为领导干部考察对象。用人倒查制度中,草案稿规定,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撤职以上处分,且在其提拔任职前有违纪违法行为的,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。经调查核实,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,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